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元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