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許桂菁 被告 方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5元【計算方式:108平方公尺×37,300元/平方公尺×1/240(方景宏應繼分)=16,7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