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0年度婚字第813號原告 黃國華 被告 羅光蘭 現應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