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6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蓮姿 相對人即債務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本票乙紙(票號:晟108069)(下稱系爭本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本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皓翔並非發票人,又依聲請人所附之匯款單係匯款至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故無從認定張皓翔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張皓翔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本票金額,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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