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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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鄭智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