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聲請人 林萬順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配偶 楊彩琴 於民國74年10月19日離家後全無音訊,即從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楊彩琴最後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依同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