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9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753號債權人辛○○債權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庚○○債務人壬○○○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己○○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辛○○新台幣伍萬元,連帶給付債權人乙○○新台幣伍萬元,及各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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