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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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傅宏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表:支票111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李盈瑩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110年2月4日100,000元F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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