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黃明冬 被告 黃文龍
李見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