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德發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德發因脫逃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因其所犯脫逃罪嫌重大,且有脫逃罪前科及有逃亡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上開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押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來電聯繫告知,被告因罹肺部感染,每二小時需人拍痰,且需以鼻胃管灌食,照顧本屬不易,且目前又呈現發燒症狀,須再送醫治療,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認被告既需住院治療,前開羈押原因已不存在,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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