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015號聲明人子○○
丑○○辰○○兼法定代理癸○○人法定代理人戊○○聲明人壬○○
辛○○己○○兼法定代理卯○○人5樓聲明人丙○○
乙○○寅○○甲○○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寅○○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庚○○○
巳○○未○○○午○○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父母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被繼承人之長子、次子、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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