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吉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吉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吉霖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90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梨敏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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