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15日556,849元TUA0000000002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15日45,965元TUA0000000003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15日50,710元TUA0000000004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8月15日19,630元TUA0000000005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7月15日2,734元TUA0000000006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15日590,389元TUA0000000007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5日101,388元TUA0000000008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8月15日13,650元TUA0000000009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15日157,427元TUA0000000010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8月15日6,300元TUA0000000011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8月15日9,240元TUA0000000012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7月15日4,050元TUA0000000013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7月15日5,303元TUA0000000014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15日29,579元TUA0000000015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15日520,506元TUA0000000016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15日5,198元TUA0000000017桂岑科技有限公司林碧麗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9月15日800,363元T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