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2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877號、98年度毒偵字第5917號),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為丕書記官吳忻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4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8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4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5罪,嗣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4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5年12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月又14日,前揭5罪,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51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因假釋前已執行逾有期徒刑10月,自無須執行殘刑,於96年7月16日減刑條例生效日視為執行完畢。另於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96年度桃簡字第799號及96年度桃簡字第132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及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131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2月又15日及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96年間所犯共6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甫於98年6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於98年8月27日某時,在桃園縣○○鄉○○街○號4樓居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㈡於98年8月27日晚間7時5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8月27日晚間6時許,在臺北縣○○鎮○○路上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經查為毒品列管人口,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分別呈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㈢於98年9月11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
1次。嗣於98年9月10日下午5時45分許,因另案為警在桃園縣八德市○○街○○○號前逮捕,經查為行方不明毒品列管人口,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
書記官吳忻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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