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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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林余錫 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秀梅 債務人 徐忠利
徐忠徹
楊濡䭲
一、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8,13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徐忠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70,152元,及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徹、楊濡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000,000元,及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徐忠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381,198元,及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徐忠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9,654,557元,及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彬勝有限公司、徐秀梅、徐忠利、徐忠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738,680元,及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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