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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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國審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許婕珍 住○○市○○區○○路00巷0號6樓附民原告 許鈞澤 附民原告 許靜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附民被告 蕭莛臻 上列被告蕭莛臻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