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4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彭佳偉
彭仁宏 王冠忻
一、債務人彭佳偉、彭仁宏及王冠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彭佳偉、王冠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彭佳偉於民國97年11月至102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彭仁宏、王冠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171,744元,復於102年11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王冠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201,938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彭佳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彭仁宏、王冠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4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冠忻、彭仁宏│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71,744元│、彭佳偉│8月30日起│││├──┼─────┼───────┼──────┼──────┼───────┤│002│新臺幣│王冠忻、彭佳偉│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01,938元││8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冠忻、彭仁宏│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71,744元│、彭佳偉│10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王冠忻、彭佳偉│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01,938元││10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