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炎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6號),前經於民國101年7月2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101年7月9日具狀表明撤回告訴,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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