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春和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春和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春和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27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