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聲請人 許耀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遺失本票一紙,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未提出任何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日起15日內補正已就本件聲請之本票二紙,向警察機關報案聲明遺失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0年3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