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 張坤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振財王振文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8,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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