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1號原告 吳明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季芳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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