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9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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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許家銓
被 告 翁金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9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