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債務人東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俊弘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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