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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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29號原告遠達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明 被告 謝育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告原係原告遠達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遠達公司)之員工,因遭資遣為圖報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2年8月17日凌晨3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侵入新竹市○○○街○○○號集合式公寓之地下二樓地下停車場後(該處與其上各樓層有電梯及樓梯相通),利用安全逃生梯攀爬進入該址地下一樓之原告遠達公司零件倉庫,徒手竊取遠達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零件,得手後隨即搬運至上開自用小客車載運離去,供己變賣花用。被告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2年8月25日凌晨2時50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以相同手法侵入同一零件倉庫,徒手竊取前開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零件,得手後亦搬運至上開自用小客車載運離去,供己變賣花用。上開被告就原告所有之財物為竊取之不法行為,顯係故意侵害原告財產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102年8月17日、25日至原告公司零件倉庫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零件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本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為證,被告之上開竊盜行為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且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中亦承認確有上開竊盜行為,是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堪信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物之事實,業如前述,因被告之不法行為,侵害原告所有財物之所有權,既經認定無誤,並因而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則被告之不法行為與原告之受損結果間顯有因果關係亦無疑義,且原告主張其因本件竊盜所受之損害總額為70萬元,亦經原告提出被竊零件之詢價單數紙以證明該等零件之價值(見本院卷第17頁),經核算結果,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賠償70萬元,於法洵屬有據。
三、綜上,本件原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末按,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必要。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淑敏附表一:
┌──┬─────────┬─────┬──┐│項次│零件編號│名稱│數量│├──┼─────────┼─────┼──┤│1│23100-KFBF-90A│皮帶│300│├──┼─────────┼─────┼──┤│2│23100-GFY6-90A│皮帶│90│├──┼─────────┼─────┼──┤│3│31210-LEB1-900│起動馬達│4│├──┼─────────┼─────┼──┤│4│16100-LKC7-900│化油器│5│├──┼─────────┼─────┼──┤│5│2301A-KEC6-900│後 普利整祖 │24│├──┼─────────┼─────┼──┤│6│23100-LEA2-900│皮帶│15│├──┼─────────┼─────┼──┤│7│22102-LEB2-900│前普利風扇│6│├──┼─────────┼─────┼──┤│8│1610K-GFY6-900│化油器│63│├──┼─────────┼─────┼──┤│9│08201-C180│齒輪油│2│├──┼─────────┼─────┼──┤│10│GA-401│噴油嘴清潔│4││││劑││├──┼─────────┼─────┼──┤│11│GH-ME5-100/90-10│象牌輪胎│3│├──┼─────────┼─────┼──┤│12│00000-0000│Many機油│1│└──┴─────────┴─────┴──┘附表二:
┌──┬─────────┬─────┬──┐│項次│零件編號│名稱│數量│├──┼─────────┼─────┼──┤│1│GH-ME1-90/90-10│象牌輪胎│3│├──┼─────────┼─────┼──┤│2│GH-ME0-000-00-00│象牌輪胎│6│├──┼─────────┼─────┼──┤│3│30410-GFY0-000-000│電子點火│88│├──┼─────────┼─────┼──┤│4│35340-KFLF-900│煞車燈開關│127│├──┼─────────┼─────┼──┤│5│5071A-LDA6-90B│右踏板│50│├──┼─────────┼─────┼──┤│6│22110-LEB1-800│前普利盤│5│├──┼─────────┼─────┼──┤│7│14711-LEB1-900│進汽門│3│├──┼─────────┼─────┼──┤│8│14721-LEB1-900│排汽門│7│├──┼─────────┼─────┼──┤│9│28110-LEB1-900│起動齒盤│20│├──┼─────────┼─────┼──┤│10│64302-LFB5-900-NVP│前護條│1│├──┼─────────┼─────┼──┤│11│35180-GFY6-900│喇叭開關│200│├──┼─────────┼─────┼──┤│12│35160-GFY6-900│起動開關│400│├──┼─────────┼─────┼──┤│13│35150-GFY6-900│大燈開關│300│├──┼─────────┼─────┼──┤│14│35170-KNBN-910│遠近燈開關│345│├──┼─────────┼─────┼──┤│15│35200-GFY6-910│方向燈開關│80│├──┼─────────┼─────┼──┤│16│4312A-KHG8-003│煞車皮│140│├──┼─────────┼─────┼──┤│17│17910-LEA2-900│油線│52│├──┼─────────┼─────┼──┤│18│35370-KEC8-E00│側腳架開關│5│├──┼─────────┼─────┼──┤│19│G1830A-KLF-5000│排氣管│1│├──┼─────────┼─────┼──┤│20│00000-000│G5機油│1│├──┼─────────┼─────┼──┤│21│31120-GFY6-90C│電盤線圈│14│├──┼─────────┼─────┼──┤│22│12100-KECE-900│汽缸│10│├──┼─────────┼─────┼──┤│23│12100-GFY6-900│汽缸│8│├──┼─────────┼─────┼──┤│24│30410-GFY0-000-000│電子點火│50│├──┼─────────┼─────┼──┤│25│30700-GFY6-900│火星塞蓋│100│├──┼─────────┼─────┼──┤│26│3051A-GFY6-900│點火線圈│127│├──┼─────────┼─────┼──┤│27│3501A-GFY6-900│開關祖│12│├──┼─────────┼─────┼──┤│28│22121-GFY6-92A│ 普利珠 │546│├──┼─────────┼─────┼──┤│29│31600-KUDU-901-423│整流器│111│├──┼─────────┼─────┼──┤│30│13101-GFY6-941│活塞│14│├──┼─────────┼─────┼──┤│31│00000-0000│Many機油│1│├──┼─────────┼─────┼──┤│32│13011-GFY6-900│活塞環│14│├──┼─────────┼─────┼──┤│33│2812B-GFY6-900│起動盤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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