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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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勝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勝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巫勝昌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李惠茹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公共危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5年02月02日│105年08月24日│105年08月0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偵字第5479號│105年度偵字第5640號│105年度偵字第4395號││案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交易字第197號│105年度簡字第889號│105年度易字第576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8月31日│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30日│││日││││││期││││├───┼──┼──────────────┼──────────────┼──────────────┤││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交易字第197號│105年度簡字第889號│105年度易字第576號│││號│││││判決├──┼──────────────┼──────────────┼──────────────┤││確││││││定│105年09月23日│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第14955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68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1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5年08月0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偵字第439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5年度易字第576號│││││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1月3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5年度易字第576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2月3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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