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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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告 江狄成
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