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32號上訴人 邱雅文 送達代收人 曾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若凡陳怡靜 間因106年度金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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