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峻維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曹峻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華弈超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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