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10
8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亞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