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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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7號原告臺灣電力公司南投縣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柯沛紫 被告 王明朗
曾登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