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寶珠 即 尤金龍 之繼承人債務人 尤維如 即尤金龍之繼承人債務人 尤韻茹 即尤金龍之繼承人債務人 尤新迪 即尤金龍之繼承人債務人 尤士誠 即尤金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金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零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尤金龍於94年12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國際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相對人尤金龍共消費簽新臺幣84,973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雜費手續費為新臺幣5,35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90,323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惟原相對人尤金龍已於民國104年8月16日死亡,經向新北地方法院查詢繼承人等未聲請拋棄繼承(新北地方法院10
4年司繼字第2163號)在案,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