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15號原告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惇學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黃品瑜 律師 葉人中 律師被告果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少庭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程立全 律師 林紫彤 律師 侯佳吟 律師 謝怡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