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商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原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榮德 (董事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陳立怡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世文 (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2月9日以「安心居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各種書刊編輯、文書編輯、建築諮詢、建築製圖、結構製圖、建築物設計、土木建築工程技術諮詢顧問、土木工程製圖、土木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室內設計」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8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嗣關係人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於101年12月27日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0款、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3年9月30日中台評字第1020004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建築諮詢、建築製圖、結構製圖、建築物設計、土木建築工程技術諮詢顧問、土木工程製圖、土木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室內設計」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指定於其餘服務之註冊,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前揭處分關於評定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年3月10日經訴字第1040630218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則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范智達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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