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0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鄭耀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即債務人)鄭耀明於民國99年5月3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5月3日起,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2按月計付,逾期償付本息時,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加計違約金。借款期限為20年,至民國119年5月3日止,按月攤還本息,惟利息積欠二個月以上時,即視為到期,立有個人金融房屋貸款約定書一紙可證。
㈡按債務人與聲請人明定事項,應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僅繳息至民國103年4月2日止後就未再償還本息,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2,117,637元,利息積欠二個月以上,應視為到期,債務至今仍未清償,雖屢經催討均不繳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