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08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楊淳閔 債務人 楊淳詔
一、債務人楊淳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淳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淳詔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淳閔於101年9月26日,邀同債務人楊淳詔為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汽車貸款契約書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1年9月26日起至106年9月26日止。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料債務人楊淳閔於
103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楊淳閔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楊淳詔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