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王雲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69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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