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527號聲請人 張建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正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正確相對人(聲請狀載相對人為黃正文,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所載,發票人為 黃文正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