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債權人 李春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佑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述互助會現況(如會首為何人,該互助會是否仍存續)。
二、互助會收取各期會款紀錄影本。
三、債務人陳佑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