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告 曾宗瑋
被告 李坤霖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3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
法官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告 曾宗瑋
被告 李坤霖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3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
法官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