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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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7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 律師
陳致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德三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2970 號裁定(113.12.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3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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