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楊凱淇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告 游銘宏
邱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113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游明偉 」之記載,應更正為「游銘宏」。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起訴被告「游明偉」,嗣具狀陳稱為誤繕,聲請更正為被告「游銘宏」,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鄭佾瑩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