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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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22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趙彤瀅 即 趙翎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叁萬柒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參佰陸拾貳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叁拾陸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壹拾玖萬叁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肆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玖萬壹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