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紀淑雅 債務人 詹益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至多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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