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兼具保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被告甲○○於民國96年2月7日,自行繳納上述現金後,檢察官已於是日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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