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 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芬胡菊朱彥儒李晨姿李庶淵李麗樁簡偉庭林柏志賴錥蓉陳清雄 、毛 周金枝陳美雲陳宏隆温遵介何文慶張碩宏夏俊褚慶祥劉丞罡 、朱 唐榮妹趙秋云田保生詹稚凱歐建宏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各被告起訴請求給付之管理費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萱恩附表:
編號被告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陳淑芬16,000元2胡菊16,000元3朱彥儒16,000元4李晨姿16,000元5李庶淵16,000元6李麗樁16,000元7簡偉庭16,000元8林柏志32,000元9賴錥蓉16,000元10陳清雄16,000元11 毛周金枝 16,000元12陳美雲、陳宏隆16,000元13温遵介16,000元14何文慶16,000元15張碩宏16,000元16夏俊16,000元17褚慶祥16,000元18劉丞罡16,000元19 朱唐榮妹 16,000元20趙秋云16,000元21田保生16,000元22詹稚凱16,000元23歐建宏16,000元上列合計384,00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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