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0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周銘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受刑人周銘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4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6、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屬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新法施行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者亦同。惟查: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連續犯之規定廢除,係於實務界於同一罪認定過寬,所謂概括犯意經常可連續連綿數年之久,且在採證上多於寬鬆,致過度擴張,連續犯概念併案浮濫造成不公之現象,在修正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考量過去視為連續犯罪原則上應回歸數罪併罰之處罪,藉此維護刑罪之公平性,因此就刑法修正後多次毒品罪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之本旨。惟上述所謂公平原則論新制之一罪一罰,獨對抗告人所犯之案件部分有欠公允之處。按照新法實施以來,參照法院判決:如96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結竊盜2人組 楊坤展季宗佑 ,共犯下511條竊盜罪,分別判刑336年及294年後,更定應執行之刑分別為5年及4年6月;又如97年3月臺灣臺中高等法院審結 曾森偉 25次販賣毒品案,判決350年,後更定應執行之刑為17年;再99年度最高法院審結 張吟霞 9次強盜、搶劫等重案,以19年6月判決定讞。然抗告人所犯毒品等案件,合併更刑應執行之刑為12年,兩者間待遇何止天壤之別,其不公平處昭然可見,適用同一刑法何以落差如此之大,頓使抗告人對刑法之公平,深感疑惑。
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定其執行之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請給予抗告人一個悔過向上之機會,以承擔奉孝年老雙親及養育子女之責任,給抗告人一個從輕從新最有利抗告人之裁定云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比較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及修正後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復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雖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6、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20日執行筆錄在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刑,經該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7至24所示之罪刑,經該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6、59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上開判決均已確定在案,則依上開說明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12年2月之範圍。
從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因認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既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云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永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附表:受刑人周銘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5日│100年5月24日│99年9月25日│100年11月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1││││││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偵字第45、46號│偵字第45、46號│偵字第45、46號(聲│3822號│││││請書誤載為101年度││││││偵字第29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8│101年度訴字第478│101年度訴字第478│101年度訴字第555││事││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101年8月2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8│101年度訴字第478│101年度訴字第478│101年度訴字第555││判││號│號(聲請書誤載為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號││決│││1年度訴字第643號│1年度訴字第46號)││││││)││││├───┼─────────┼─────────┼─────────┼─────────┤││確定日│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101年8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字第1928號│字第1928號│字第1928號│2138號│││②編號1至3合併定│②編號1至3合併定│②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刑1年2月│刑1年2月││└─────┴─────────┴─────────┴─────────┴─────────┘┌─────┬─────────┬─────────┬─────────┬─────────┐│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6日│101年6月26日│101年4月7日│101年3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第909號│第909號│293、3541、3783、│293、3541、3783、│││││3784、4802號│3784、480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43│101年度訴字第643│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事││號│號│594號│594號││實├───┼─────────┼─────────┼─────────┼─────────┤│審│判決日│101年9月13日│101年9月13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43│101年度訴字第643│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判││號│號│594號│594號││決├───┼─────────┼─────────┼─────────┼─────────┤││確定日│101年9月13日│101年9月13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281號│字第2281號│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②編號5至6合併定│②編號5至6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刑11月│刑9年6月│刑9年6月│└─────┴─────────┴─────────┴─────────┴─────────┘┌─────┬─────────┬─────────┬─────────┬─────────┐│編號│9│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8日│101年4月上旬某日│100年5月21日│101年3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3、3541、3783、│293、3541、3783、│293、3541、3783、│293、3541、3783、│││3784、4802號│3784、4802號│3784、4802號│3784、480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事││594號│594號│594號│594號││實├───┼─────────┼─────────┼─────────┼─────────┤│審│判決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判││594號│594號│594號│594號││決├───┼─────────┼─────────┼─────────┼─────────┤││確定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刑9年6月│刑9年6月│刑9年6月│└─────┴─────────┴─────────┴─────────┴─────────┘┌─────┬─────────┬─────────┬─────────┬─────────┐│編號│13│14│15│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3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3日│101年3月24日│100年12月8日│100年10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3、3541、3783、│293、3541、3783、│293、3541、3783、│293、3541、3783、│││3784、4802號│3784、4802號│3784、4802號│3784、480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事││594號│594號│594號│594號││實├───┼─────────┼─────────┼─────────┼─────────┤│審│判決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判││594號│594號│594號│594號││決├───┼─────────┼─────────┼─────────┼─────────┤││確定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刑9年6月│刑9年6月│刑9年6月│└─────┴─────────┴─────────┴─────────┴─────────┘┌─────┬─────────┬─────────┬─────────┬─────────┐│編號│17│18│19│2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4日│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3、3541、3783、│293、3541、3783、│293、3541、3783、│293、3541、3783、│││3784、4802號│3784、4802號│3784、4802號│3784、480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事││594號│594號│594號│594號││實├───┼─────────┼─────────┼─────────┼─────────┤│審│判決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判││594號│594號│594號│594號││決├───┼─────────┼─────────┼─────────┼─────────┤││確定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刑9年6月│刑9年6月│刑9年6月│└─────┴─────────┴─────────┴─────────┴─────────┘┌─────┬─────────┬─────────┬─────────┬─────────┐│編號│21│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7日│101年6月24日│101年6月25日│101年5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3、3541、3783、│293、3541、3783、│293、3541、3783、│293、3541、3783、│││3784、4802號│3784、4802號│3784、4802號│3784、480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事││594號│594號│594號│594號││實├───┼─────────┼─────────┼─────────┼─────────┤│審│判決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101年度訴字第46、││判││594號│594號│594號│594號││決├───┼─────────┼─────────┼─────────┼─────────┤││確定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1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字第2863號│││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②編號7至2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刑9年6月│刑9年6月│刑9年6月│└─────┴─────────┴─────────┴─────────┴─────────┘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