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4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榲暐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榲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11號樓」應更正為「11號5樓」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之運動簽賭網站(http://jz7777.net)係可供不特定人上網登入,進行國內外職業籃球等運動賽事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下注簽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許榲暐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2年4月10日起至104年6月10日止,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網站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簽賭期間,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0611號被告 許榲暐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榲暐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先於民國102年4月10日前某日,在「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
http://jz7777.net)登錄取得會員帳號及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自102年4月10日起至104年6月10日止,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線該可供公眾出入之簽賭網站,輸入帳號及密碼登入後,以國內外職業籃球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就比賽隊伍之輸贏、讓分結果以不定金額下注,與上揭賭博網站之經營人對賭,再以上揭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而結算,並以預先「儲值」之方式,陸續匯款新台幣80萬元至該網站之指定金融帳戶作為結算輸贏金額使用,許榲暐並使用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提領賭金使用。嗣於105年3月間,因警偵辦網路賭博案件,清查上開網站之金融帳戶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許榲暐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告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㈢九州娛樂城網頁畫面翻拍照片23張。
二、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所載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雖非多數人集合往來之公共場所,但為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嫌。又被告於上揭時、地,多次上網登入至「九州娛樂城」下注賭博,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之數個舉動,時間接近,手段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請以接續犯評價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檢察官黃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