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昭雅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違反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項第?抴痦?1目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聲請人近期平均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36,501元,另於更生程序開始時有新光人壽保險解約金現值307,778元,此見諸上開裁定理由均有說明。再查,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依上開裁定理由欄三、(四)(六)所載,計有個人生活費9,789元(不含居住費用)及2名子女扶養費9,789元,合計19,578元;聲請人長女雖係89年次生,長子係91年次生,於更生方案履行之6年內固然均屆20歲成年,惟依聲請人107年9月陳報狀提出之私立實踐大學註冊費繳費單、高雄市立海青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繳費單及學校各類雜項繳費單據影本(均為一年級生),並衡諸目前臺灣社會常情,當可預期聲請人之子女未來更生方案履行之6年內仍有由其父母提供教育及生活費用之需要;參酌最新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3項即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之規定,並考量高等教育及現今技職教育之開支,應可認聲請人需與前配偶共同負擔之2名子女生活及教育費用,其自陳之個人負擔額為15,747元尚屬適當。再查,聲請人名下有97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汽缸容量1,390㏄5之汽車1輛,現中古車行報價為90,000元,此有abc好車網報價記錄在卷可查,均應一併列入清算價值計算,核先敘明。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5,937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147,464元,清償成數為22.45%(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電匯給各債權人。參酌前開資料,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及子女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0,965元,而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清算價值為397,778元(保單解約金價值307,778元+汽車現值90,000元);觀諸聲請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共789,480元{72個月×(可處分所得36,501元/月-必要費用25,536元/月)},加計清算價值總額為1,187,258元(計算式:2,628,072元+397,778元-1,838,592元),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147,464元已逾此總額十分之九,依上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聲請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15,937元。
總清償金額(含解約金現值)為1,147,464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2.4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新台幣/│(依債權表│(新台幣/│(新台幣/││(以下簡稱)│元)│記載)│元)│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50,714│28.38%│4,523│325,656│├────────┼─────┼─────┼─────┼─────┤│安泰商業銀行│1,541,487│30.16%│4,807│346,1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04,408│27.47%│4,377│315,144│├────────┼─────┼─────┼─────┼─────┤│第一金融資產管理│715,108│13.99%│2,230│160,560│├────────┼─────┼─────┼─────┼─────┤│總計│5,111,717│100%│15,937│1,147,464│├────────┼─────┴─────┴─────┴─────┤│清償成數│22.4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