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洪福來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誠 被告恆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平 訴訟代理人 郭西元 被告 黃鐘治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